解析:
如若教师不幸因公务殉职,其永久配偶有权申领如下三项补偿:
首先,是针对丧礼和安葬事宜予以支付的慰问金,金额应为该地区过去六个月内全职社保雇员月平均薪资;
其次,乃出自对工厂员工在工作中牺牲生命的同情与尊重而设立的英勇牺牲补偿金,金额为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住户平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最后,对于因工殉职者生前所扶育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比例的生活赡养费用,该费用以殉职员工自身在职期间实际取得的薪资按一定比率支付,并专门供应给那些在生活来源上完全依赖他们且负有抚养责任的家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