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终止运营之时,员工所获得之经济赔偿款,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畴之内,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针对个人因与雇主解除劳务合同而获取的一次性补偿收益(其中囊括了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相关补助费用),若其收入额在此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全体职工平均薪资的三倍额度以内,这部分款项是可享受免除个人所得税待遇的;倘若收入超出此限那么超过三倍的那部分金额将不会被纳入到该年份的综合所得总额中,而是独自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计算,并据此缴纳相应的个人税务。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