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间内,如果进城务工者并不曾出现连续两年将承包土地弃置荒芜的情况,那么,他们所拥有的承包土地就无法被发包方强制性收回。同样,在这个时间段内,发包方也不具备随意收回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承包期限内,唯一可以使发包方合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况是,当出现“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均获得了承包地”、“承包方主动放弃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也就是说,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否则,无论承包方的家庭成员状况如何改变,例如,承包方家庭中的某位或多位成员离世,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工作,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甚至进城务工等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仍然存在,并且持续进行农业经营活动,发包方就不能够收回他们所承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