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支付定金之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债务责任,则该方无权向另一方索回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之一方未能履行其债务责任,则应向另一方双倍返还所收之定金。当事方可自愿签订协议,约定一方以定金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债权担保。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责任,无权索回已支付的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责任,则应向另一方双倍返还所收之定金。在出卖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若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定金的规定进行处理;若由于非当事人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