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如有意向或实际隐瞒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将构成欺诈行为,使得所缔结的房源买卖协议归于无效。在此类情况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字化传输手段所形成的数据电文,只要能够有形地展现出所记载的内容,且可以随时进行检索和查阅利用,便可被认定为具备书面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