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作为购房者可向其发送正式的书面催告书,同时与开发商商议明确最后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促使开发商切实履行相关合同条款;若催告书送达超过三个月而开发商仍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履约行动,则购房者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开发商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