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由于欠付薪资而辞职者不应视为主动离职。在这类状况下,是因为雇佣方存在着严重的过错行为,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通常而言,劳动者可以采取合法的渠道向用人单位索要被拖欠的薪酬,且在此过程中,还有望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