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合同时限届满之后,若为用人单位方面主动决定不再续约,通常情况下会提供相应补偿。
然而,倘若此种决定系由劳动者所做出,则其一般状况下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在确定补偿金额时,需以劳动者在原有企业内的服务年限作为依据,如果该员工在原企业干满了一整年,那么便应当给予一个月的薪资补偿;若未达到一年,那么需补偿员工半个月的薪资。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的员工,其补偿金额应按照一年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