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工伤职工在其停工留薪期间内,其原本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未发生任何改变,仍然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既定的周期进行发放。此处所提及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实际上是指该名职工在遭受伤害之前,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享受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在内的所有收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