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续签事宜上,普遍而言,合理的提前通知期为一个月左右,但这并非法律所强制规定的硬性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提前通知期限,往往受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或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惯例提前通知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