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中,往往会经过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双方进行必要的协商环节,由劳方与资方共同协商以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若经过协商后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寻求调解途径,例如,向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调解机构求助。
然而,若调解在尝试之后仍然未能达到理想效果,或者各方对于调解本身不甚满意,那么便可以跳过调解阶段,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乃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曾经过仲裁的案件,不得径自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