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所涉及到的工伤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了三年,那么可能需要承受申请赔偿时出现种种困难的挑战。
然而在此阶段,您仍然可以积极尝试和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或者,您也可以尝试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诉讼时效被延迟,从而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但是,如果经过努力协商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出现任何可以使诉讼时效得以中断、延续的法定因素,那么通过法律程序来获取工伤赔款的可能性将变得十分渺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