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若用人单位未采取任何措施与劳动者续订新契约,并不必然导致其行为被视为非法解雇。
然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例如,如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向劳动者通报了合同期满事宜,并且已依据法律支付了适当数额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那么这种情况下便不能将之视为非法解雇。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前告知劳动者合同即将到期,或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这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解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