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主要会涉及到以下三类机构:
首先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企调委”);
其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后则为人民法院。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责在于处理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纠纷矛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威性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对此种纠纷给予仲裁审理。
至于人民法院,则构成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