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赔偿的法律期限具有特殊性和时效性。根据相关法规,雇主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遭受伤害的员工进行工伤申请确认;若雇主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员工本身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机构,都有权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工伤申请确认。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得以确立,就需要尽快启动对工伤赔偿的诉讼程序。超过特定的法律时效,可能导致维权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