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时,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地克扣员工薪资待遇。在未对用人单位产生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进行扣款处理的。若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行为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从员工的薪资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并且扣除之后剩余的工资数额必须不低于当地政府所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