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房屋拆迁时,所制定的补偿标准通常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其次是针对搬迁及临时安置所产生费用的补偿;最后则是对因房屋被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关于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应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至于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部分,则需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要综合考虑到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前的效益水平以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