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参保人员遭受刑事处罚时其工龄或缴费年限的相关处理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当地开始实施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养老保险政策之前,已经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且未能重新加入养老保险体系的员工来说,他们原有的国家认可的工龄将予以消除。
其次,若这些员工在服刑期满之后再次选择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则应按照新参保人员的标准进行审核和计算。
最后,针对那些在当地施行由职工个人负责缴纳养老保险政策之后,才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但已经建立了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前所累积的连续工龄将不再视为缴费年限,而缴费年限则以其实际缴纳的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当该职工的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并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便可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此外,对于曾经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应该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这些员工在服刑期间仍然能够获得工资收入,那么他们的工龄也可以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