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为三年,在此期限内从当事人应当清楚地意识到或有必要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和义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时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旨在敦促当事人尽快行使自身的权利,从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超过五年仍未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