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仲裁庭在处理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要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申请之日开始起算后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整个审理程序。然而,如果由于案件情况过于复杂而导致审理期限无法按时完成,那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之后,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但是,这种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