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初始阶段的公共法律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时间一般的计算是从获受理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然而,如果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更换了它所辖的区域,那么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就会相应地更改,以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受案件那一天作为计算起点。
至于检察院进行补充调查的案件,当补充调查完成并将其材料递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会重新计算案件的审查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