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际,其所提供的补偿金额往往会受到诸如解雇原因以及员工在该单位已完成的工作年份数这两个关键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假设此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过错的类型,例如因企业根据破产法进行的重整程序、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困境而导致裁员,或是员工因为健康问题或无法承担现有的工作职责等,那么每当员工为公司服务满12个月之后,就有权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那些在公司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员工来说,他们将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那些在公司工作超过6个月但未达到12个月的员工,他们将有资格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若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它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