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遇到由于商品房烂尾而导致未能如期交付时,业主可采取以下途径申请暂停偿还房屋抵押贷款:首先,业主需与银行进行协商。在诚挚的协商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便有权签署停贷协议;其次,若无法与银行达成一致并处于僵局之中时,业主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业主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只要法院作出了解除的裁定,即可立即执行将房贷停息的程序;最后,业主也可转而寻求政府机构的支持及援助。业主有权利向相关政府部门求助,尤其是涉及到房产交付及房贷还款问题的方面,更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他们的干预和协调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