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计算相应的违约金。若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违约金事宜,例如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所述,依照在房屋无法正常交付期间内,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与该房产位于同一地段、相同类型的房屋租赁费用标准来为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提供参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完全有权约定一旦违约,应依照这一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直接付出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