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建筑物发生瑕疵、损害等情况,应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制的话,总承包商需要对整个建筑过程的品质负最终责任。此外,如果总承包商根据相关法规将建设项目分支给了别人,那么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需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