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投标者发现招标议案中的任何瑕疵或疑虑,应该立即向招标方进行反馈。
(2)对于在招标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疑惑、不解,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期限,提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方请求对方对招标文件作出详细解释和答复。这个解答方式的关键在于书面,确保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看到解释和答复的内容。
(3)对于招标文件中的任何技术性问题,应在规划好的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信息发布给每一位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是,通常情况下,澄清回复并不会指出这些问题是由哪一部分的需求引发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为了让每个人都了解问题的起因。若澄清回复的发出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日期低于15天,则需要将投标截止日期相应延长。
(4)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回复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方,以便对方确定他们已经收到了这份澄清。具体回复的时间间隔,可以采取一个相对值,例如在招标文件澄清公开后的12小时之内提交,也可以采取一个绝对值,例如在2020年1月19日凌晨12:00之前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