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的澄清是如何规定的
(1)投标方如在阅读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均需及时越过招标方并提出。
(2)若存有疑惑,投标方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方公开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3)招标文件的相关澄清内容,会在为投标方安排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前15天通过书面形式送达至所有已购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澄清,均无需指定澄清问题的来源。
然而,倘若澄清发出之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仅余15天甚至更少,则会相应地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4)在收到澄清后,投标方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确认已收到此份澄清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澄清确认时间既可选择某一相对时间点,例如在招标文件澄清发布之后12小时内;亦可拘泥于绝对时间点,即必须在1月19日正午12:00之前进行。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二、招标文件的异议是什么
关于公示情况的质疑,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
首先,在公示期限之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示部门提交;
其次,提出异议时必须实名制,禁止匿名现象发生。且,所述情况需具体详尽、实事求是;
最后,公示部门收到质疑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展开调查与核实工作。
对于招标方如何处理质疑,其流程如下:若投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的表述、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失误等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和解释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投标人;
同时,投标人的澄清和解释也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不得超越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尊敬的投标方,当您现场审阅招标文件时,若遇到任何疑点和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及时向我们指出。同时,请务必参照相应规定,在预设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司进行疑问咨询。针对各家投标方的疑问,我司将在招标截止日期前整整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详尽的回应和解答,且本文不明确指出疑问产生的具体单位。但如果回复澄清事宜距离招标截止日期尚不满15个工作日,我司将对此灵活调整概括结束的时间。此外,我司期待着贵公司能够在我们提供澄清后的12小时内或者在1月19日中午12:00之前,给予书面反馈,以此确认您已经接收到相关的澄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