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之际,购房者有责任积极采取措施,敦促开发商切实履行其义务,迅速向购房者交付所购买的房产,同时对因逾期交付而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在履行了上述催告义务之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且未能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时,作为购房者,我们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逾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同时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