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希望免于对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必须具备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和原因。当涉及到在婚姻缔结前已经由各方拥有或积累的个人财产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些财产本身便已脱离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范畴,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这类婚前个人财产的处理,并无必要进行分割。然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部分,原则上应该进行依法分割。如当事人能够提交相关证据以证实某些财产乃个人专属性强的、独特的物品,甚至在离婚前已有明确的协议约定这些财产的归属权,在此种情形之下,离婚时同样可以避免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