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里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这件事儿。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要综合好多因素来判断。
首先,要是有人把赌博当成自己的主要营生,长时间、反复地参加赌博活动,就指着赌博当作主要的经济来源,哪怕实际上没赚到多少钱,甚至还没获利,这也可能就被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了。
还有,以下这些行为也会被认定。在赌博的时候,通过抽头渔利来拿到钱,就像从赌博这个大锅里舀一勺子利出来;或者给赌博活动提供场地、赌具之类的方便,然后从中收不少钱;再不然就是从那些参赌的人手里拿回扣、手续费啥的。
不过,要是偶尔才参与赌博,而且主要心思也不是为了获取利益的,那通常就不会被认定是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了。总之,判断的时候得把具体的行为表现、有没有获利以及参与的程度等等这些情况综合起来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