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解雇员工的赔偿金额度之计算方式,主要依据的是解雇的具体缘由。假若系因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进行员工的辞退操作,诸如劳动者由于疾病或因工受伤,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胜任原本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承担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劳动者本人正式传达相关信息,或者在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额外支付条件之后,方可依法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根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每达到一个完整年份即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提供经济上的补偿支持。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反之,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整年,则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