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贿活动中,即便受赠者退还了所收受的贿赂金钱,这仍然不能排除其将触犯行贿罪的可能性。行贿罪的成立与否,绝非仅仅建立在金钱是否得以退还之上,而是需要对行贿者的主观动机、行贿行为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只要行贿者在主观意愿上存在追求不当利益的倾向,同时也采取了给予物质财富的具体行动,即使他们最终收回了这些财物,依旧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行贿行为中所涉及的返还财物的动作,这在量刑过程中有望成为一个被考虑为减轻处罚的有利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