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但被退回是构成行贿罪,《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代社会行贿行为,他并不看是否能够获得一些不法的利益,即使说行贿的钱财已经被他人退回了,只能够说明他人不会构成受贿罪,但是对于行贿的主体来说,依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刑事责任追究,包括有数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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