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时劳动者补偿金的核算原则,通常是以劳动者在当前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内所积累的工龄及相应的工资水平为依据进行确立的。一般来讲,如果劳动者在公司服务超过一年,那么公司在实行赔偿或补偿政策时将按照该劳动者在公司的总工龄向其支付一个月基本薪酬作为补偿;对于在公司服务不足一整年的情况下,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做法就是按照在公司服务月份数乘以劳动者月基本薪酬,从而得出补偿金额。
另外,如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超过了企业所在地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告的上一年份该地区职工月均工资收入的三倍之多,那么针对这部分劳动者,他们所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将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总额为准予以支付,同时,向这类员工支付的最长经济补偿期限不得超出12个整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提及的“月工资”,其实指代的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解除或到期时的前12个自然月的总体平均薪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