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际,针对员工的社会保险补偿问题,通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序处理。若该公司在关停之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这些员工则享有权利要求原公司予以补充缴纳。除此之外,当公司步入破产清算程序之时,应以优先次序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及抚恤金,同时还需偿还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在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及抚恤金;
(二)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值得关注的是,具体的赔偿与清偿情况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资产状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