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务派遗制员工如遭解雇,若用工主体将其遣返回原派遣机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派遣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例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机构内服务的时间长度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