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通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比如说,倘若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那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所聘用的劳动者在进行承包业务的过程当中因为工作而受伤了,那么此时发包方就应当成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过,要是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的一些约定,就像承包方明确地表示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责任之类的情况,那么法院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就会依据具体的约定以及双方在这当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来对责任进行划分。
在此,特别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地去收集和留存相关的证据,像是事故现场的照片,这些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事故发生的情况;还有证人的证言,他们可以为事故的经过提供有力的证明;以及医疗记录,这能清楚地体现出劳动者受伤后的治疗情况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确定责任以及主张赔偿都是极为关键的,它们可以有力地支持大家的诉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