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法律事儿,那可真是得掰扯清楚。就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事来说,那可不能随意而为。比如说有个员工,他觉得这份工作不合适,没按照法定程序或者约定,就那么拍拍屁股走人,这可就构成违约。但咱可不能因为他违约,就把他之前付出劳动的那部分给抹掉,用人单位就得老老实实支付相应的工资。
再看看试用期的情况,要是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过了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就得乖乖地正常结算工资,这可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可要是因为这个员工提前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那用人单位可能就会要求这个员工承担赔偿责任。但不管怎样,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借口,就拒绝支付员工的工资。就好比一个工厂的工人,突然说不干就不干了,导致生产线停顿,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工厂可以让这个工人承担一部分损失,但工资还是得照发。所以说,能不能要到工资,那得综合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的行为,可不能简简单单地就说不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