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业主承担缴纳物业费义务的前提是建设单位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并且业主实际接收了房屋,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只有在这个时候,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带来的便利和保障的同时,才有责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因为房屋质量等问题导致未能将房屋交付给业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实际上并没有针对您所购买的房屋及相关区域为您个人提供服务。所以,让您在未实际接收房屋的阶段缴纳物业服务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此时,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为房屋未交付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而非业主。
如果您对于这其中的法律细节、与建设单位或物业的沟通策略还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