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由您本人决定不再续约,则雇主并不需要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补偿责任。然而,当存在某些特定情況时,诸如雇佣方曾有过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良好劳动环境、未按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以及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等行为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了您对续办劳动合同持有消极态度,那么在此种状况下,雇佣方应当对您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充待遇。这种经济补偿将根据您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便向您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计算。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仍然按照一整年来计量;而如果服务期尚不及六个月,那么将向您支付半個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所谓“月工资”,系指您在劳动合同时效结束或终止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薪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