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只要您已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完成离职通知的邮递过程,并具备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您申辩的被迫离职缘由,那么此种情形便不应被视为旷工行为。被迫离职通常须符合特定的法定事实,例如用工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能按时按量地向员工支付应得薪资、亦或是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向员工缴纳必备的社会保险费用等等。在此类状况下,您所发出的被迫离职通知便具有了向用工单位传达信息的功能。然而,请务必重视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其中包括能够证实被迫离职原因的各类文件与资料。若用工单位以旷工为理由对此进行处置,您完全可以凭借有力的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