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认定一起侵权责任事故的成立,往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一些违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其次,损害后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它可以涵盖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等各种形式的实实在在的负面影响。接着,还需要明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就要求我们明确损害结果是由该起侵权行为独自引发的。
最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这其中包括故意以及过失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某种行为会产生特定危害结果并期望或纵容其出现;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某种风险却未能及时规避,或者虽然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却对能够避免的可能性过于自信。
然而在某些特殊场景之下,诸如依据法律规定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制,即便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依然有可能被判定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是否构成一例侵权责任事故的认定,必须全方位地考虑到上述各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