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前双方工资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均分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若双方有特殊约定,如一方工资用于特定用途或归一方所有等,应以约定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具体操作时可协商确定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像一方工资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较多可适当考虑其贡献并在分割时倾斜,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