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赋予股东一票否决权的持股比例通常为三分之一以上,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标准。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持股比例,若约定更高或更低的持股比例,以公司章程为准。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公司的实际需求,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
2. 例如在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要决策中,持有相应比例股权的股东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这能保障小股东在这些重大事项上有一定的话语权,避免大股东单方面做出决策对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3. 然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不能约定低于三分之一的持股比例来赋予一票否决权,否则该约定无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约定持股比例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需注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