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费
如果劳动能力鉴定无等级,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这笔费用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来支付。职工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各种与工伤治疗有关的费用凭证,以便后续顺利申请报销。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这段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会改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受伤前正常工作时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职工要和单位明确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长,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正常的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
(三)关于护理费
要是职工因为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护理的,经过相关确认后,护理费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确认需要护理的情况,一般要经过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评估。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护理需求和花费,向相关方主张合理的护理费。
(四)关于交通费等
如果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那么在此过程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支付。职工要保存好相关的交通票据,比如车票、机票等,以及住宿费用的发票等,以便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