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各级别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器官严重功能丧失或是结构严重缺陷,其余器官无法进行有效替代,必须依靠特殊治疗手段维持生命活动,日常生活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都需要他人协助完成。
2.二级: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无法独立完成许多基本生活活动。
3.三级: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四级:器官严重结构缺陷或者是功能受损,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或者并发性疾病,必须依赖特殊的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部分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5.五级: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一定影响,但仍能坚持工作,有一般的医疗需求,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6.六级:器官大面积缺损或者严重变形,功能受到中等损害,必须依赖医疗手段进行治疗,能够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变形,功能受轻度影响,日常生活有轻度不便,对医疗有一定依赖,仍能自理日常生活琐事。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医疗方面需要依赖,日常生活可以自理。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有轻微的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状发生变化,没有功能障碍,没有医疗方面的依赖,个人生活可以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和伤残评定的联系是什么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能力鉴定乃是伤残等级鉴定之基石。就具体涉及的内容而言,劳动能力鉴定的涵盖范围更为广阔,它不仅包含对工伤(包含职业病)的鉴定,而且还针对由于疾病或者非工作原因所致的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劳动力丧失进行判断。其主要功能在于根据医学原则对工作人员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劳动力丧失情况作出精确的评价。相比之下,伤残等级鉴定则具有更高的专业性以及更加严谨的标准,其主要职责在于对工伤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永久性劳动力丧失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尽管两者在工作流程以及评判依据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在某些明确的工伤(包含职业病)情形中,伤残等级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同步进行。
此外,两者的申请鉴定时间亦有所区别,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通常为受伤人员病情相对稳定之后,而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时间则通常在医疗结束之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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