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补偿性的违约金“补偿性说”主张违约金属于对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应该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2) 惩罚性的违约金“惩罚性说”主张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因此,违约金应该是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
(3)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折中说”认为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认为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合同违约应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补偿;对于有违约金约定的合同来,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可以高于可以预见的实际损失。浅析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定性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如何看待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呢?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的规定采纳了“折中说”,既有补偿性的违约金,也有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不固定的,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惩罚性的违约金标准,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这完全去决于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
总结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想继续租住房屋,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当事人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支付房东因此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上为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