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还在1年认定期限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尽快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确保申请顺利受理。
(二)若因特殊情形超过了1年认定期限,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及时申请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如被非法拘禁等客观原因不能申请)、属于用人单位原因(例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事故伤害情况等),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1年申请期限内,这种情况下仍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这些特殊情形。
(三)要是因为自身原因超过了1年期限,无法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获得赔偿时,可以考虑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民事侵权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注意,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劳务关系的证据、自身受到伤害的证据、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据等,同时要清楚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做好相应的准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