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算工伤”这一情况:
工作时间方面,不仅正常工作时间内受伤算工伤,加班时间受伤同样算工伤。比如,员工在正常的上班打卡时间内操作机器受伤,或者按照单位要求加班时,因工作事务受伤,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场所方面,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都算。例如,员工在单位指定的办公区域、生产车间等进行工作时受伤,或者在为完成工作需要而临时去到的相关区域受伤,也属于工伤范畴。
工作原因方面,只要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正常的履职行为导致受伤就算。例如,快递员在派送快递途中因路面问题摔倒受伤,这是其正常履行送快递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应认定为工伤。即便只工作了两天,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般也算工伤。
(二)对于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若职工是因为故意犯罪导致受伤,比如在工作中故意伤人而自己在冲突中受伤,这种情况不算工伤。
职工醉酒或者吸毒后发生事故受伤,例如员工醉酒后操作机器失误受伤,或者吸毒后在工作岗位上出现意外受伤,都不属于工伤。
职工自残或者自杀导致的受伤,如员工因个人情绪问题在工作场所自残,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当单位不认可工伤时: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