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非试用期则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员工主动离职是基于自身意愿,并非用人单位原因导致。
(二)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员工被迫离职,像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报酬等。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